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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机械安全协会章程

2021-07-01 16:48:09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四川省工程机械安全协会。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本协会由四川省迅捷安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工程机械服务管理所、资阳市宏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50个单位自愿结成的、专门从事工程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为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工程机械发挥好参谋和助手作用,为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并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机械安全监管及应急救援工作,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作业和企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的自律机制,促进会员诚信服务、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二)收集、整理分类信息和会员意见,对行业性政策、法规、市场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和授权、依法开展全省工程机械登记编号、号牌发放、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建立工程机械应急抢险救援平台和有效机制,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组织的各种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和授权拟定从事工程机械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推广先进的工程机械监管经验和技术。确保工程机械安全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四)组织会员开展学习、培训、考察,努力提升工程机械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五)为会员提供咨询、法律、宣传等方面的服务;

(六)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工程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工程机械安全监管的科学化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行规行约,协调行业关系,促进本行业和市场健康发展;

(七)完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工作和任务;接受社会和单位的委托,提供工程机械安全监管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在当地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和公共关系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档);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市(州)级会员单位必须有两百平方米及以上的办公场所并且配有相应的办公设施;县(市、区)级会员单位必须有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场所并且配有相应的办公设施和条件。

(五)由本协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授权秘书组发放给单位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经批准后方为退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充分理由而又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不履行职责视为自动退会。已退会的会员不主动交回会员证的,本协会有权追缴,或通过媒体发表声明作废。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缴会员证,如有必要本协会可用登报等形式作公开声明。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5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3-10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已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批准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因公不在协会时秘书长可代会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8日第1届第11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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